一,范围
1.我们所有的交付和服务(
以下简称交付),包括将来的交付和服务,都是完全按照我们随后的交付和付款条件进行的。即使我们没有明确矛盾,客户的其他,偏离或矛盾的条款和条件也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2.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与我们进行合法交易时从事其商业或独立专业活动的人(企业家是指BGB§14的企业家)。
II。订立合同,我们的商品质量
1.我们的报价如有更改,不具有约束力。仅当客户收到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书或我们开始交货时才与我们签订合同。我们保留所提供文件(插图,图纸,图表等)的版权;第三方可能无法访问它们。
2.我们的报价,我们的书面订单确认以及这些条件对于合同的内容具有决定性意义。其他合同执行协议,尤其是后续变更,
3.补充条款或附属协议仅在我们与
客户达成协议后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我们保留对插图,说明,
图纸,图表等的偏离,印刷错误和错误的纠正以及为
技术进步服务的产品变更的权利。
4.我们商定的商品质量仅包括我们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中提及的那些特性和特征。其他或更多广泛的属性和特性仅在我们与客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属于约定的质量。
5.如果声明超出我们在第3节所指的质量协议范围之内,并且我们就商品的某些属性和特性提交的声明,则仅构成§442、444、639 BGB范围内的质量保证声明与事物的性质(属性)有关,我们声明我们要对性质负责并独立于过错。
三,交付,风险转移
1.我们的交货是工厂交货。
2.在对客户合理的范围内,允许分批交货。
3.在我们将货物移交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发货的人的时间点,货物发生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购买者,但最迟在即使分批交货,也要离开我们的工厂。如果货物已准备好发货,并且由于我们不负责任的原因而延迟发货,则在收到发货通知后风险将转移给客户。
IV。交货期限,交货障碍,撤回权
1.我们的交货时间自出厂之日起算。仅当我们将它们指定为绑定时,它们才具有约束力。在为我们设置的宽限期到期之前,我们不会默认交货。
2.遵守约定的交付期限是前提,即买方应及时收到买方要提供的所有单据,许可证,放行书,以及买方遵守约定的付款条件,尤其是预付款。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则截止日期将相应延长;如果我们对延误负责,则此规定不适用。
3.不可抗力的情况(我们不负责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和事件,在谨慎的商人的照顾下是无法避免的,例如,
劳资纠纷,战争,火灾,运输障碍,缺乏原材料,(官方措施)
在其有效期内中断以及其影响程度,即使我们已经延迟交货,我们的交货义务也是如此。
4.如果我们
及时与上游供应商完成了对冲交易,则我们指定的交货日期将以及时,适当的方式交付给我们自己。
5.在第IV。3.和4.节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立即通知客户第IV。3.节所指的不可抗力的发生或不及时或适当的交付,我们有权撤消合同在第IV.4节的含义之内,并立即向客户偿还可能已考虑的任何对价。我们明确承诺按照第1条的规定迅速通知客户并向其赔偿。
6.如果由于我们应负责的原因导致交货延迟,我们将仅根据法定规定承担责任,但须遵守以下第八节的责任限制。
五,价格和付款
1.我们的价格适用于不来梅的出厂净价,不包括营业税和包装,运费,邮费,运输保险,除非我们与客户另有明确协议。
2.签订合同时,我们的目录和价格表中列出的价格适用。如果我们在合同签订之前及时通知客户价格变动,我们保留更改目录和清单价格的权利。如果在签订合同后由于我们不负责任的情况(例如关税,材料,税收增加等)导致我们的采购,生产和交付成本增加,我们也保留相应地更改价格的权利。交货前及时通知客户提价情况。如果应客户要求,交货时间在合同订立后被延迟六周以上,则这也适用。
3.我们的发票应在发票日期后的8天之内支付,且不扣除我们指定的帐户。仅当我们最终可以处置这笔款项时,才视为已付款。
4.我们仅在事先明确同意并接受其可折现性的情况下接受汇票和支票。所有折扣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并应立即支付给我们;现金折扣不包括在内。汇票和支票金额仅在等价物最终可供我们使用时记入贷方。
5.如果
发现
由于客户的效率低下而导致我们的付款索赔风险,只要我们已经交付了货物,我们有权立即支付所有与客户整个业务关系尚未到期的索赔
。如果我们已经接受了汇票或支票,这也适用。一
,如果从银行或信贷机构的信息表明,客户的信用风险存在。如果客户
拖欠至少两张发票,同样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有权为客户提供一个
设定合理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他必须逐步进行对价或为未完成的交付提供保证。在此期间未成功到期后,我们可以退出合同。如果暂停付款或客户过度负债,则无需设置宽限期。对于尚未进行的将来交付,我们可以要求货到付款或预付款。
6.如果客户逾期付款,我们有权按照法定规定收取拖欠利息。
7.买方只能抵销无可争议的或法律确定的索赔。这也适用于保留权的主张。
8.转让给我们的要求不包括金钱要求,要求我们的批准才有效。
六,损害赔偿
1.如果发生买方应负责的违反义务的情况,我们有权向买方收取相等于价格加上运费的30%的固定赔偿额,除非买方可以向我们证明没有或明显少于该数额的损害统一费率出现了。我们明确允许买方提供此证据
2.我们保留要求超出固定费用的具体损害赔偿的权利。
VII。发生缺陷时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客户必须在交货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有缺陷。购买者必须立即将发现的缺陷通知我们,但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购买者必须在发现隐患后立即向我们报告。这些检查和通知义务也适用于包装用于继续运输的货物。如果客户未能检查货物并立即通知缺陷,则客户无法调用缺陷。
2.如果有合理和及时的缺陷通知,则购买者有权根据法定规定享有缺陷的权利,但有以下规定:
a)如果瑕疵属于我们商品的性质,我们根据第II.4节对此提供保证。一旦接管,根据法定规定,客户在出现缺陷时享有无限的权利。
b)如果上述第VII.2a)节所定义的担保不涵盖缺陷,则购买者在出现缺陷时的索赔最初仅限于随后履行的权利。我们有权在整改或后续交付之间进行选择。如果随后的演出失败,我们拒绝或如果客户认为不合理,则客户有权选择合理减少或撤回。
c)如果由于货物已经转移到客户所在地或预期用途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我们以后的执行费用增加了,则客户必须赔偿我们增加的费用。
d)根据以下责任限制,排除由于缺陷造成的购买方损失索赔,除非缺陷被恶意隐瞒。在这种情况下,客户的法律主张不受影响。货物意外损失或意外损坏的风险在我们将货物移交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派遣的人员的时间点转移给买方,但最晚在我们离开货物的时候转移给买方工厂,即使分批交货也是如此。如果货物已准备好发货,并且由于我们不负责任的原因而延迟发货,则在收到发货通知后风险将转移给客户。
e)如果售出的几种商品中只有少数有缺陷的物品或售出的物品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是有缺陷的,则客户的撤回权仅限于单个有缺陷的商品或有缺陷的部分。如果单个的有缺陷的货物或有缺陷的零件无法与其他货物或零件
分开而没有损坏或功能损失,或者对于客户而言这是不合理的,则此规定不适用。客户必须说明不合理的原因。
VIII。责任范围,不包括在合同中
1.我们对因违反责任而对生命,身体和健康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我们根据《产品责任法》承担的责任不受影响。
2.在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所谓的基本义务)
的情况下,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我们通常应对损害赔偿负责;如果简单过失
仅限于替换可预见的合同典型损害,我们将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除非我们,我们的法律代表或我们的代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考虑因任何法律原因而对我们提出的赔偿要求。如果发生重大过失,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可预见的典型损害。
4.买方因违反职责而退出合同的权利不属于我们的责任,而并非由于我们的过错,也不构成货物缺陷。
5.在根据前款排除或限制我们的责任的范围内,这也适用于我们的代理人的责任。
6.就我们已经按照第II.4节的
规定承担质量保证的范围而言,法定声明和担保
声明中客户的声明不受上述责任限制的影响。
九。所有权保留
1.在我们现在或将来因任何法律原因对客户有权获得的所有索偿(包括往来账户的所有余额索偿)均已履行之前,货物仍是我们的专有财产。
2.总是由我们为客户处理或改造我们的商品。如果我们的货物经过加工,改型,不可分割地混合或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混合在一起,则我们
根据与加工,转换,
混合或其他加工时其他加工产品的价值成比例的商品价值获得新项目的共同所有权。连接。如果将另一件事视为主要事情,则已经
同意客户将比例共同所有权转让给我们,我们接受
股份转让。客户可以免费为我们保留(联合)财产。对于加工产生的产品,与我们在预订下交付的货物相同。
3.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和出售受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只要他不因拖欠付款义务而拖欠我们。质押或抵押转让是不允许的。买方将货物转售时的索赔(包括往来帐户中的所有余额索赔),保险索赔以及由于货物的损坏,破坏,盗窃或丢失而对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分配给我们,以防万一。我们接受此作业。如果我们仅有权对拥有所有权的货物拥有共同所有权,则提前转让仅限于与我们共同所有权的比例相对应的那部分索赔(基于发票价值)。
保留预留的商品,直到全额支付购买价。如果转售的购买价要求受到转让的禁止,则客户无权将货物转售给第三方。
4.我们可撤销地授权客户以我们自己的名义收集分配给我们的索赔。如果客户未正确履行其对我们的付款义务,或者
我们的索赔似乎因客户的效率低下而受到威胁,则可以撤销此直接付款授权书。客户必须应要求将分配的债权通知我们债务人。如果
客户将其转售中的索赔作为真实保理的一部分进行分配,则必须将此通知我们。他已经根据要分配给我们的因素将付款索赔分配给了我们有保证的索赔额。
5.如果第三方访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则客户将指出我们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我们。我们的干预费用由客户承担,我们将客户的索赔
费用逐步分配给该客户,以补偿第三方的费用
。
6.买方有权要求我们在证券价值超过我们的有担保债权超过10%的范围内下达债权。关于赔偿,
我们选择成像需求。
7.客户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保证其库存有足够的保险。他现在将他的保险索赔分配给我们,直至交付价值的最高限额。
8.如果
根据上述规定,交付货物或交付货物所在国的法律不允许保留所有权,则该权利使我们可以对交付项目
保留类似的物权,以确保其索赔或允许在合同订立后为我们保留这些权利,并由客户授予我们。客户有义务参与我们要采取的所有措施,以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或
代之以保留货物的另一种权利。如果第三方主张对交付物品的权利,则客户也有义务立即通知我们。
如果是出口,我们还可以要求客户向我们提供银行担保,以确保从合同中获得所有索赔。取而代之的是,我们也可以要求仅以已确认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信用额作为付款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必须至少在预期交货日期前两周以书面形式要求客户提供所要求的担保或所要求的确认信用证;该演示文稿必须
最迟在交货日期前的工作日提供给我们。
十。时效期限
1.因货物缺陷引起的客户索偿在一年后到期。
买方由于货物缺陷而提出的索赔,这是指第三方的一项实物权利,
可以根据该货物的所有权要求在三年后失效
2.客户因违反职责而提出的其他合同要求也将在
一年后到期。
3.与第X.1-2节不同,法定
时效期限适用于以下客户索赔:
a)因生命,肢体,健康或基本合同义务的损害而引起的损害索赔,以及由于我们,我们的法律代表或替代代理人故意或严重过失而造成的其他损害的索赔,
b)根据BGB 478(2)节提出的费用报销要求,以及
c)因欺诈掩盖缺陷而提出的索赔。
对于购买者由于我们应负责的违反职责而退出合同的权利(这不是缺陷),法定时效法据此适用。
我们对客户的索赔将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十一。适用法律;履行地;管辖权
1.合同仅受德国法律约束
2.履行的地点,也是客户付款的地点,是不来梅。
3.如果购买者是商人,则直接或间接由于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权是不来梅。但是,我们也有权在客户的一般管辖范围内起诉客户。履行的地点,也是
客户付款的地点,是不来梅。
4.对于跨境交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来梅之间的合同关系引起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权[EC法规No.:44/2001第23条,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中的管辖权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EuGVVO) ]。我们保留向拥有EuGVVO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起诉的权利。